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有中断情况的,购房之日前3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深户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
继续按照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深圳市连续缴纳5年【在购房之日前5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计在深圳市缴纳社保满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离异记录的,追溯3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
从离异登记之日起3年内——
①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②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
③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部队驻地在深圳市的现役军人,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无需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
移交安置我市且在深圳市无本人住房的军休干部可在本市限购一套住房,无需提交社保或纳税证明。购房人以转发的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军队退休干部安置花名册》记录为准
㈠ 深户居民家庭中夫妻一方在我市落户满三年的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2套商品住房;
㈡ 深户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入户均未满三年的,但是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是限购1套商品住房;
㈢ 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能够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是限购1套商品住房;
㈣ 深户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我市落户满三年的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是限购一套商品住房;未满三年的但是能够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是限购1套商品住房。
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合理确定我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
(二)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以上为实施变动政策,具体以当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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